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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20,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7):請你離開!這是我最後的禮貌!


基於余威憲先生「要求」,在此貼上E-Mail全文圖片一幀!

余先生,
對你的行逕,我沒有口出穢言,算是很客氣了吧。甚至特別在您的E-Mail上,也沒有公開您的個人資料。您自己要如何自清是您的問題,真的與我無涉。怕您不能理解,換言之,就是麻煩你,您自己的行為與動機是您自己必須承擔,與我無關。以後您的所有信件將歸為Spam,不予理會!

針對您所有的問題:

  • 您沒有向媒體放話:
    證據呢?媒體怎麼沒有我的說詞?如果你具有證明,這些言詞乃是出自於媒體的不當言論,請針對媒體的不當行為發表言論。這部份,我只取連結,也有指明媒體在說明的部份錯誤。至於,媒體是否有對你本身報導有誤,這不是我個人的問題。請你辨別清楚界線在哪裡。不是我的問題,要我澄清什麼?我不認為這個要求合理。


  • 故事是檢察官拼湊的:
    針對這一點,是否表示你對網路警察所查出來的ip不是你的,所以硬編了一個故事,嫁禍於你?還是檢察官本身素質太差,不如你意?不論是哪一項,請你直接檢舉公務人員失職。這也與我無關。當然,本人的邏輯上推測,如果是假,先前的道歉信或是留言,就一點也沒必要了。不是嗎?沒錯,道什麼歉?檢察官若是誤植罪名於你,請你大方去檢舉。


  • 個人資料是隨手可得的東西:
    我不知道這是在哪裡學來的理論。要不要我公開更多你個人的資料?因為隨手可得!媒體一個錯,你就可以跟著錯嗎?你不是問過我受過幾年教育嗎?結果,你在澳洲受的教育是如此,還是家庭教育是如此,還是台灣教育是如此?我保持沉默很久,你或許不需要任何顏面去面對工作,面對家人,面對社會。試問,我有必要跟你一樣嗎?有這個責任還是義務嗎?


  • 你釋出善意:
    那是你的事。不論是哪一個我所處的平台,已經幾度請你停止完全毫無理性的舉動?幾次了?我有義務嗎?本人對你的blog一點興趣也沒有,什麼時候我都已經寫上連結了?連結語法還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打出來的,你還有哪裡不滿?你的不滿又與我何干?!每個人都有自由使用各種平台的自由,這是個人自由,這點請您明白。不是你高興一時衝動,就百無聊賴地攻擊人,而不是針對事。「自由」的定義,如果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請自行查資料。


  • 因為當時沒新聞所以上報:
    同樣地,媒體錯,你就沒錯?請去針對媒體過失發言。與我無涉。媒體不可能沒有新聞,而是媒體從來不報導重要的新聞!這點是你現在才明白的嗎?


  • 對於這麼晚回你的信,個人深感抱歉,特別是對於應該推上來的Tibet, Lhasa-西藏拉蕯,對於情非得已之生存之道也深感抱歉。這些事,都比你來信「要求」我必須幫你澄清這件事,重要太多了!

    請不要考驗我的耐性。將來您所用任何信箱所發出的E-Mail,將一律歸檔至Spam當中,不再予以回覆!也請你離開,再也不要進入我的相關部落格平台,不喜歡就別看。這麼說,夠白話了吧?你去慢慢找有耐心、認為自己有義務拯救你的人,但那個人,絕對不是我。

    絕對沒有「再一次」!

    Monday, March 03, 2008

    匿名攻訐之重要聲明(6):這是一個全世界最糟的示範

    也許有人已經看過關於http://motorcycleprelude-168.blogspot.com這位余先生的部落格,或許沒有。不管如何,那裡是那裡,這裡是這裡。這份聲明確實已經到了最後的結論時刻。

    這個結語,我會想說的是,我可以正當地舉出,他的行為是多麼乖張與前後矛盾,在2005年,當這位余先生還在澳洲求學時,面臨到婚姻的不順,生活的困境,即使有長輩苦勸他,仍然未果。或許,有人會說:如果當初我不要多事地去幫他處理那些屬於他生活上的問題不就得了?

    目前的我,仍然會說「不」。這確實不是一個人所為的事,攻訐的場域不會只限定在部落格,而是在全世界各地。我們只能選擇性去幫助一些在向我們尋求幫助的人,不管他們將來會不會做出傷害你的事,或是說出傷害你的話。這對他們顯然有一定的好處,否則,本是多此一舉。我寧願繼續相信,仍然有許多部落格主是抱持著相互扶持的態度生活著。我相信,這是一種愛,我曾經接受過某些人的愛,我願意將這份愛延續下去。

    例如,LVCHEN寫下的部落格留言系統; 羊男實驗の咖啡館所釋出的三欄式範本;龜趣來嘻的Portnoy對於環境事物的關注;李怡志先生會提醒我們,有些我們並沒有注意到的小事;:::zonble's prompbook:::裡關於香草輸入法的投入,附帶還有香草期刊系統的開發;有Jas9在設計方面給我們關於他的想法,和他對環境的關注,當然這個「反匿名攻訐」的部份投注的心力與所忍受原本不屬於他的言論攻擊……事實上,有太多太多的部落格主值得我們尊敬並感謝!

    不論他們的政治傾向,不論他們的性向,不論膚色,不論種族,許多人在各方面提供訊息,我們也保持某種不近不遠的聯繫,確實,真的有許多人是互相聯繫在一起的。這個聯繫或許並不能造成這個世界產生什麼重大的變化。我相信,慢慢地,當10年後,這些人在回頭看這些他們曾經做過的努力時,我們會給予尊重的掌聲。不論那些力量是多麼微弱,在許多人的心裡面,他們曾經深深地影響人們生活或是改變態度,抑或是用5分鐘的時間來改善整個環境的一個小動作,例如在夏天時,不到必要,我們盡量不開冷氣,我們將冷氣設定在28度C以上。

    透過這個圈子,我慢慢開始理解同志們的生活,他們的想法,在AIDS中生活的點點滴滴。

    這整個過程中,我從未和余先生見過面,我只是將在早期網路的互助傳承下去而已。說真的,不需要的時候,你可以大方說不需要,我從沒下過一句說:「不准拒絕」。唯一的問題是,我們自身。這和身在現實社會中沒有什麼兩樣,並不是你幫助你的同事,他們就「應該」感謝你。完全沒有這樣的情況。人還是人,人就有人性,人性的背後不只有惡,還有善。善與惡之間,我們無法去說,他們是否能抓到人生的平衡點。這是他們的人生,我們無權介入。當他們求助時,我們給予一些意見,他們應該體認自己有權利選擇接受與否,我們也同樣有權利拒絕是否願意給予協助。這是屬於個人意志的部份。這是一個人的人生,無法由其他人決定。

    前一篇,是一個不是很好的證明方式。我只是試著待人和善,並不是我絕對無力反擊。尖酸刻薄而又不露粗口,這種方式許多人都會。並不是什麼專利或是了不起的能力。但是,毫無意義。這並不會使我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我會說,余先生為許多人立下了一個很糟糕的示範。這個不良的示範只顯示出,我們的法律是多麼的薄弱;另一方面,我們應該更深入去理解,我們這個世代中,該如何去面對下一代?生命是一直不斷地在傳承著,看著Timo先生已經開始為他的孩子記錄點點滴滴時,當他的孩子長大,如果有機會跟他們說什麼的話,我會想說:你們的父親是一個把我帶進爵士樂領域的台灣人,他是一個具有想法,並且受我所尊重的人!諒,你一定要讀一下父親當年寫給你的那封信。

    另外,我非常感謝大學時,老師給我的一切,讓我得以在一個幸福的環境中求學。雖然,辦了三年的助學貸款,也已經還清了。我不會忘記第一堂課你們給我的那句話:我們到達不到真理,但我們企求往上!

    針對余先生不斷指控不開放留言一事,唯一能說的,只是,這是我個人的部落格。我不需要交待太多,任何人有意見,可以使用連結的方式到自己的部落格書寫,這點我並不介意。事實上,確實有此例。另外,這並不表示部落格主不負責任,請看清楚,這是我的生活方式,不是你的。你可以選擇站在Gay Bar裡大聲叫囂你痛恨同性戀者,但不會提高你的人格。我也不是最嚴厲的一個部落格主,否則不會數度請您不要以洗版的方式停止人身攻擊。

    請參考:酥餅的BLOG

    或許,我也真的該考慮,是不是要參考這個比較嚴謹的方式……

    最後,感謝Jas9一直以持平的態度在旁邊看著這件事情的發展。也感謝許多網路上,我從未與你們交流的各位部落格主的支持。這個部落格會持續下去,或許時間變少,因為我還有其他的事要完成,請相信我,我聽到你們的聲音,我願意在有能力的時候繼續寫下去。龜趣來嘻的Portnoy先生,謝謝你的大聲疾呼,我也看見您所寫的「要恨的太多,所以只好愛了」。謝謝您曾經如此用心付出!(其實很早就看到了,不好意思)

    沒有人說生命是簡單的事!其他部落格主,特別是參與串聯活動的部落格主,或許你們也曾經遇過許多類似的情況,不論如何,你們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

    Sunday, March 02, 2008

    匿名攻訐之重要聲明(5):友人?

    Jim said...
    真巧, 居然在去日本的前一天發現, 還有人
    記得這本書.


    《兩個人》, 我有兩本. 原因: 第一本被我翻爛了, 於是要妹妹從台灣幫我寄一本來. 真麻煩他了. 已經絕版的書, 不知他那時去哪找的 (2003).


    高中輟學時, 不像唐澤壽明能騎機車繞操場幾圈, 我只是騎走藏在學校後的機車 (無照駕駛 >_< ). 之後, 五專... 三年後同樣... 輟學. 不過這次, 有照了, 光明正大的, 走人 (lol). 十年前在澳州遇見了大我八歲的 Tomoko (我太太). 我愛她? 還是我只是希望可以連姓都改掉, 從新開始, a second chance in my life? 唔, 應該都有. . . . 心裡的洞, 十幾年了, 我一直都補不起來Orz 也在躲廁所裡練習 "笑".... 十幾年來, 這本書被我翻爛了. 只能說, 一日殘廢, 終生殘廢 Orz Tomochan, 真的很不好意思, 擔誤了你最重要的十年. 岳父岳母, 對不起, 讓你們失望了. 日本式的謝罪. 對於我是, 求仁......得仁. Kitano 潔/ Kitano 壽明, 沒有成功. 唐澤潔 / 唐澤壽明 的故事, 終究是另一個人的故事. June 14, 2005 9:15 PM



    這是您2005年的留言,我想您應該還不會忘。

    您是求仁得仁,40萬買泡菜就連泡菜梗一起買回家。大肚大量。佛心來著。您家長輩更辛苦,為了您輟學,還得送您到澳洲去學個財經學位,免得您回來無法在台灣混口飯吃。誰求誰?當初是誰留下這段尋妻記,還想把自己的姓換掉,得以重生?這是一種天真,還是愚昧?

    有想過,您在花40萬買泡菜的時候,tomoko小姐,也就是您當初尚未辦妥離婚手續的前妻的心情嗎?花長輩的錢毫不手軟,也不懂得珍惜。書,並是讀多高就了不起。是學到什麼道理比較要緊。同樣一本書,就是有人成,有人敗成30歲在澳洲哭著害怕去日本的無聊男子的求助……

    事實?我只是不想寫出tomoko小姐的全名。她的名譽,不是能和您相比擬的。

    至於您指稱本人目光如豆,生活圈小,當然您玩過五湖四海來得小。然而,犯罪加上捏造不實謠言,並且擅於攻擊,喜歡利用多個分身,失其正名,認為法官給的判決小得可以,這正是證明法律之不足,我們需要用自身乃至團體的力量,讓這種不入流的惡意匿名並直指人身攻擊的語言,只存在水準比較低的部落格圈裡。

    以下是一封來自motorcycleprelude的e-mail:
    From: ErE23 Jojoere <motorcycleprelude.168@gmail.com>
    Date: Feb 29, 2008 8:38 PM
    Subject: 更新囉~
    To: Beatrix212@gmail.com

    http://motorcycleprelude-168.blogspot.com

    經過您和另外其他網路上的多重身份者的教誨,只會讓這個世界愈趨冷漠。當然,絕對不歡迎對人不對事的人來洗版留言!您自己保重!

    我不需要您的銘記在心,我也不認為,在沒有一定認識下在網路談話的人,就可以稱為「友」。這是屬於個人自由意志的衡量,您透過媒體模糊焦點,只是一種難堪的掩蓋而已。從您第一次留言,到最後一次,處於在比較友善,而不病態的階段,只有2005年,並且不到一年的時間。請您注意您的用語,請勿誇大事實真相。

    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4):該不該和解?

    罵"又胖又醜的豬" 判賠十萬元

    更新日期:2008/02/26 13:59

    拉下了鐵門,羅東這家升大學補 習班因為同業檢舉場地違法,生意己經快做不下去了,如今屋漏偏防連夜雨,又被補習班內的女主任告上一狀。原來在九十五年底時,補習班的負責吳思維認為魏性 女班主任,惡意在班內搞破壞,於是在學生面前說這名女班主任是又胖又醜的豬,讓班主任無意間聽見,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原本雙方還想用六萬私下和解,但魏小 姐認為不夠,還是訴諸法律,法院在25號判決下來,吳姓負責人得賠十萬了事,對此吳姓負責人相當不滿。儘管不高興,但他表示,既然是法院的判決,加上自己 年紀大了,也不想上訴。有了這樣的判決,想要罵人,開口前一定要三思。

    每個人都會捫心自問這個問題,旁人同樣也會追問同樣的問題,那唯一的問題就是:為什麼不和解?

    當我報警的時候,基層員警同樣告訴我,絕大多數的人都刪除,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對,大家都怕麻煩。怕了麻煩,麻煩會解決嗎?並不會。它既不會消失在這個世界上,這樣的舉動只是讓這些在各個部落格不斷攻擊你,無視你身而為人的一點小小尊嚴,他們更明白,因為罰責太輕,所以可以為所欲為。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不會有動作。

    這裡並不是指,你非得跟某個跟你意見不合的人罵到昏天暗地,互揭瘡疤,或是一定要告到法院求償大筆金額,這樣才是唯一的一條路。

    這個事件的重點在於,以完全針對人為攻擊重點時,對方的目的不是在於試圖與你交流,他唯一想的是,活在自己的假想裡,假想自己很強,是一個隱形的強者。對,他們偏偏只有在隱形的時候,才會變得很強。在未經確切證實之前,以常理判斷,從被洗版的第一天到「聲稱」道歉中間,有一整個月的時間是無時無刻不停止攻訐的情況,這是一般人常態性的生活嗎?這裡的「一時衝動」,會不會持續的時間超過「一時」這兩個字所代表的意思?

    假設,我今天一直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沒有請匿名者停止洗版的人身攻擊式發言,那麼,我必定有失當之處。那麼我有沒有給過好幾次機會,把路鋪好,台階架好,讓mortorcycleprelude(或者還有其他人)有機會在更早之前,確切地讓他(們)明白,請不要這麼做?有!

    一般認識我的身邊的朋友都知道我是超級沒有耐性的人,一件事讓我說超過三遍,我一定會翻臉!三遍!我給過你太多機會,你無法證明你不知道該收手,你也沒有辦法證明你在當時,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內的精神狀態處於不能自主地衝動行為中,因為,如果不是最後,我從這位motorcycleprelude寄來的希望和解的e-mail,我真的不知道訴訟已經成立了!

    不過,是什麼樣的請求和解的e-mail呢?


    這封e-mail處理過的畫面是寄件者聲稱的電話住址,特別做出處理。

    在道歉與e-mail之間存在著一個很奇妙的問題,就是變成有"2個人"同時宣稱自己是被告!本人完全沒有收到偵察結果,也沒有收到傳票的狀況下,這是什麼狀況?記者寫出來的採訪又是哪一樁是合理正確的?還是這世界上有千千萬萬個余威憲與motorcycleprelude?不但有千千萬萬個,而且這千千萬萬個不論是誰,都是在告知不要洗版式作人身攻擊留言之言,繼續為之,而不能停止其不理性的動作?

    這不是個商業部落格,沒有理由為了特別討好誰,也沒有特別無事生非地去傷害誰而存在。就像或許你住在某個地方,不管是美國,不管是台灣,不管是中國大陸,不管是哪裡,你坐在你的家裡,突然有人毫無理由進來灑尿丟屎,他有權利(力)這麼做嗎?

    另一個問題是,第一次聽說和解的方式是到你家去喝咖啡……。你們誰想去?誠意可大可小,給過台階不肯下,跟選擇要求我必須被羞辱之後還要求我要出趟遠門去和解……我或許是全世界最討厭人情世故的人,而這未免也太有違常理。

    在我沒有取得檢調的文書證明之前,這一切和比小說還虛幻不真實。世界很奇妙嗎?小心你的部落格。

    Wednesday, February 27,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3):匿名攻訐所造成的影響

    如果,您有機會,或是有時間,看過*the limit*(樂多)版的最後一篇聲明。所整理出來的只是一部份而已,並不是全部的匿名攻訐只有這一些。但從2007年4月份開始的一連串匿名攻訐中,不但行逕狂妄、言詞完全對人不對事之外,另外還有一些值得令人需要再省思的問題。

    「部落格」是一個什麼樣的媒體?它是用來交友?用來寫日記?用來與人交流意見?用來說明自己的看法?它是一個無聊、時間太多的人才會使用的平台嗎?身為一個部落格主,完全必須迎合所有閱聽者的要求嗎?

    當年,我發現的第一個類似部落格的是一個個人網站。那約莫是2000年前後的事,網站的站長以類似部落格的方式,不定期寫下感想,並沒有提供每一篇有回應的功能,留言版也是非常陽春的形式。當時沒有Creative Commons條款,瀏覽器仍以IE為絕大多數,即時通的主流並不是MSN,甚至,撥接並不是一件很少見的事。

    一、兩年之後,我發現第一個國外的商業部落格。那時候,我還不完全明白,它的平台稱為"BLOG"。很快地,由於好奇心進入這個圈子。每一次,當我在想著這些打出來的字時,如果說沒有一點點小心,那一定是騙人的。當一個平台,在註冊之後,你有一個附屬在下面自己的網域名稱時,所貼出去的每一篇文章,都只有愈來愈小心。相信這麼多寫部落格的人當中,大部份的人都會認同,我們需要負上一點點責任,因為,是誰打出來的?是誰建立起這樣的風格?同樣的版型,不同的人,寫出來的東西就完全不一樣。商業性質、公益性質及個人性的部落格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屬性。

    讓我們來假想一下,想像一個比較極端而可怕的可能性,假設,如果晚晴協會有屬於自己的部落格,然後,每天都有人去在每一個活動發表中留言「妳們這群他媽的醜到爆、沒人要的女人,自己躲起來哭吧!」,而且是匿名性的留言,你認為事態是否嚴重?為什麼你認為事態嚴重?因為晚晴協會是施寄青創辦的?因為它是一個比較公益性質的團體?因為這樣,所以才顯得事態嚴重嗎?

    我會說,因為不論站在哪個角度,侵犯人權,就是一種「惡」!不在於大或小,不在於男或女,不在於抓到這個匿名者時,匿名留言者說:「我前妻就是這樣,活該!」或「我忍不住自己的衝動」,就算了。這些人的人權裡,並不只有活下去的權利,還有尊嚴!這種尊嚴被這樣無故剝奪時,加害者有加害者的問題,反而造成被害者的生活產生新的問題。是那簡單到不行的刑責就說得過去的嗎?是的,我們還是會依最低限度來追尋一種和平,那叫法律。

    這個例子為什麼舉這麼重?因為在沒有整理出來的留言中,這位匿名留言者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有著重度的歧視言語。一個開放的部落格,甚至開放留言,開放留言版,開放許多權限給閱聽人,甚至有我個人的照片。不只是2006年,有聯合報請向精神病患道歉(Portnoy有事相求,拜託大家!)這麼一個發起的串聯活動,而是早在這之前,我曾經花費多少努力,從身邊的人,從平台,從論壇,在各個角度去說明,去釐清。

    光是一個論壇,只有有一個我站出來,會有許多私底下的訊息不斷地湧進來,不是來罵我該去吃藥,而是求助。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情況?因為,他們只要站出來說「我最得自己最近不太好……」之類的話,就會被貼上莫名的標籤。我甚至到精神專科病院去和長期性的病人聊天,去進一步了解他們的情況。有人一住30、40年,就這麼過去了。他們每一張臉孔都是一個故事,他們甚至記得最後一次約會是帶什麼樣的女孩子去哪裡吃冰。為什麼不出去?因為出去不開心。為什麼不開心?因為家人不支持,也無力照料他們的情緒和理解他們只是生病,並不是出自於自由意志下的選擇生病。外界的人,對於他們,也同樣抱以鄙視,認為他們毫無能力回到社會。他們願意住在自治園區裡,和沒有任何一點血緣關係的人同房,他們說,這樣比較快樂。

    就這麼簡單的兩個字「快樂」。

    在論壇裡,我不需要去跟別人對罵來證明自己的立場。私下留訊給我的那些人,只要我盡得到力,我都盡量一次又一次地說明。他們有他們的考量,我尊重他們的決定。而部落格和一個論壇不同,論壇有燒錢養論壇的主人,部落格是我個人應該好好維持的一個媒介,哪怕是一年只有10個人來看,我也不希望有人見到不該見到的東西,對其他人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東西。

    大家都可以有選擇性的訂閱或是隨意瀏覽觀看開放性的部落格,開放性並不表示只要匿名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節制。會有什麼樣的人看到你那不堪入目的留言?匿名留言者如何去隨意踐踏一個人的尊嚴?匿名攻訐者,你為自己樹立起什麼樣的面目?

    今天,敢如此大言不慚地恣意傷人,下一次會不會一個興頭起來,拿汽油去活活燒死一隻狗?哪一天,是不是一時衝動,會有強暴的動作?確定你是成年人?確定你有自律的能力?確定你可以好好完成與客戶之間的合作?你確定你不會一時衝動想再找另一個人發洩?誰才是真能需要幫助的人?

    延伸閱讀:

  • 反匿名攻訐 Google

  • 反匿名攻訐 Yahoo!

  • (請看一下有多少部落格主加入串聯)

    Tuesday, February 26,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2):報案程序

    這裡,請各位曾經、目前、將來可能受到「匿名攻訐」的人特別仔細留意。

    曾經,在Jas9部落格中,在釋出「反匿名攻訐」時,曾經提出可透過「網路線上檢舉報案」來處理相關情事。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容易,也無法以「網路線上檢舉報案」手續來完成報案。至少,以我親身的個案而言,是沒有辦法採取這樣的管道。(有誰曾經因此而成功報案,並被受理,歡迎來信告知!不吝賜教。)

    首先,對方是先在*the limit*(樂多)以不同的化名洗版。雖然留下IP,卻留下了許多不同的不明暱稱。不同的暱稱下,將會被視為不同的個案來調查,並不會因為看起來,推理起來,或是不同暱稱,但同IP就能夠輕易將其視為一人所為。英文的全形與半形有沒有差別呢?有的!

    目前一般的地方警局雖然都能夠網路連線,但是,基層警方還是會希望受害者主動將「重要的部份」提出來即可。例如,在*the limit*(樂多)有URL及URL即使IP相同,也必須預設將其視為非一人所為而提證。那麼,光是由我個人整理出來非理性而具攻擊性的洗版留言中,就必須選擇所謂「傷害力最強」的項目為主。

    而其他在同一個部落格的攻訐,如果被告在法律上否認,是否可以在過程中聲請同時調查是否全為同一人所為?這個部份,我個人目前並不清楚。有相關方面的人士,還請為大家,也包括我來解惑。就像,洗版所留下的暱稱為URL或URL……等等,但motorcycleprelude卻說明他已經聲明道歉,這點就非常可議。甚至,所聲稱的道歉,連名字都不願意寫出"Béatrice",而以網址主要名稱來帶過。

    另外,在Jas9的部落格中,或是在pala88的留言騷擾,與msn space中的留言騷擾,都無法因此而確認哪一項是motorcycleprelude所為,那一項不是?若是被告有權有勢、有背景,想避重就輕只就這三項針對樂多後台資料所提出的資料,一時之間是無法確切證明的。但是會不會日日夜夜造成被害者的困擾?會!

    印出來的項目,必須含有你的部落格網頁,及對方的留言,並且將後台所記錄下來的IP全部以印表機列印出來。這樣會省去許多報案的時間。

    或許,你可能會說:我覺得每一樣都很重要啊!

    是的,沒有人被瘋狂洗版,每一條都是攻擊的時候,還會認為不重要。然而,在基層員警承辦時,他們必須一式四份,往上呈遞。如果我沒記錯細項的話,我只舉出其中三項明顯是人身攻擊的留言,也就是有十二份資料需要往上呈送到網路警察單位處理。

    追溯期,查詢的結果是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查出來,這個案子應該算是胎死腹中。再則,假設對方是在網咖這種不定點、不定時、不定人的情況下,也無法經由時間去推查找出攻訐者是誰。(我們警力不足,懂了嗎?)

    基於客觀立場,不同暱稱,不管是不是來自同IP,我們也同樣不該將其視為同一人。法律上是講求證據,並不是推理,這不是動畫片「名偵探柯南」,不論你如何高明地推理為同一人所為之後,對方也不可能會乖乖地說:是的,是我做的!

    所以,有沒有可能其實非一人所為呢?有可能!

    沒有印表機怎麼辦?請客氣地請求基層員警看能不能代為處理,時間上會拖很長,這樣一個案子,超過4小時以上的處理時間,才有辦法取得三聯單。

    在三聯單上面,會有一組報案號碼,可以上網查看調查進度。以我個人的例子來說,直到追溯期將近時,輸入之後,並沒有任何進展。我當時的心裡想,大概希望不大吧。對方如果是在國外,就更不可能了。

    是不是擔心可能不被受理?目前而言,比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我不能說絕對)但是,原則上,如果真的需要,原則上,基層的分局都可以報案,沒有地域性的問題。就像你在台北被偷,不需要因為戶籍地在高雄而需要回高雄報案一樣的道理。對地域性有影響的是,在提告之後法院的管轄區域。

    報案跟提出告訴是兩件事。妨害名譽或是公然污辱都是告訴乃論罪,並非公訴罪。罰責非常輕微。然而,熱衷於此道,或者是容易「一時衝動」的人,也不要將其視為罰點小錢就沒事。雖是「告訴乃論」,但仍屬刑法範圍,並且有民事求償的可能性。

    很遺憾地,台灣的法律還不夠完善。完美是不可能,卻仍有極大的改進空間。我們對於人權的重視,也沒有落實在生活裡。

    延伸閱讀:

  • 世界人權宣言(中文)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1):誰是motorcycleprelude?

    好久不見!是的,好久不見!不,我本人和余威憲先生從來沒有見過面。而是在某一個叫PCDVD的論壇裡,有過對話,而且是眾人可見並參與之對話。假如有人記得並查閱得出來的話,余威憲先生光是在這個論壇上已經換過不知道多少個暱稱,藉由不同的暱稱發表完全不同的內容。甚至有仿他人暱稱的習慣。這種事,其實是可大可小的。不過,在許多人紛紛離開這個論壇之後,余威憲先生所做的留言攻擊不只我一人,還包含其他曾經在同一個論壇出現過的某些人的部落格。

    不過,訂閱部落格時,多半不會順便訂閱其留言,而且當時在roodo時,當時的網頁依然存在,也保有當時留下的匿名攻訐留言。有興趣的人,或許已經找到他的個人資料,但當時在單憑後台提供IP位置的情況下,使用這樣的匿名攻訐,除了大略的位置,並沒有多餘的線索可尋。

    而後,他找上最初設立的blog,其實也就是*the limit*,然後透過平台與論譠告訴我,他的婚姻正面臨極大的危機,並且以另外的暱稱留言。這位曾經因為婚姻經歷危機且沒有捥回餘地,又曾經苦於不知關於由澳洲如何回台,而求助多方網路上的人來說,誰能斷定,為什麼他有幾乎不需要睡眠時間的情況下,經過一段宣稱因要回台完全不聯絡的時期之後,他選擇的是匿名攻訐?誰瘋了?又有誰能斷定,誰是瘋的?財經學的是罵別人是瘋子?未能完成學業的工專如此教導?家教所為?還是目前社為對網路的道德認定有所偏差?還是他其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邊幾乎24小時不停歇地攻訐別人無業,只是因為他有一份可以坐領乾薪卻不用做事的工作?Prelude何嚐又不是另一個同一個論壇下的帳號,一位住在美國,身為東海大學的校友,並且曾經在這個部落格留下足跡。也許,他個人真的完全不介意自己慣用的暱稱被如此使用。

    一個24小時幾乎不間斷的攻訐,而沒在工作的真的不知道是誰?(是的,這是一句反諷句。)名片是一種印了就有的東西,名字是一種你想改就改的東西,名譽卻是最容易毀壞而最難建立的。顯然,在經由余威憲先生本人在匿名攻訐的當下,完全毫無意識到這個道理。

    不論你是使用Google或是Yahoo!都能夠得到由許多部落格主的相關書寫或是串聯活動。真的,這絕對不是一項單純個人偶發事件,而是超乎想像的普遍!

    前面兩篇文,是在Jas9 Taipei.發起「反匿名攻訐」一文之後,所收到的兩封電子郵件。全都來自於一位沒有署名,也沒有網路慣用名稱的一位叫"motorcycleprelude"的仁兄所發出的。責怪之聲甚大,其實,他也有自己的http://www.blogger.com/的部落格空間-http://motorcycleprelude.blogspot.com/

    有沒有任何關於他針對本人發文的部份發表任何訊息呢?沒有!自從在「反匿名攻訐」一文留言之後,並沒有看過這位仁兄發表任何關於對事不對人的文章。一篇都沒有!

    而這位仁兄則在私下指控我,是我沒有給他留言權,所以正義無法伸張。試問這位motorcycleprelude,您沒有發任何文,只為了申請分身帳號而留言,您的正義伸張了嗎?若如您所言,您連發文都沒有,我們是不是也一樣無法在您的網誌上留言呢?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就您e-mail給我的tilte與內文,一字不改,算不算是合您的「正義」?

    從roodo到Google的http://www.blogger.com/,甚至於在pala88,試問,我有改過名嗎?在pala88裡,我有改過這個名嗎?這不是我專用,但是沒有改過。而您有多少分身?

    更別提您曾經在PCDVD裡有多少分身攻訐、自嘲,然後當這個論壇的網友申請個人的部落格時,您也沒有客氣過。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或是,當新聞追上您之後,您才發覺,原來,有可能,您不是正義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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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問,這就是您忽然對「正義」兩個字有所體悟的原因嗎?誰是motorcycleprelude?一個不署名的道歉,這是符合您心中高標準,高教育水準下的「正義」準則嗎?您先前還e-mail來說明,特別用斗大的字眼說,您說的句句屬實,而本人所言皆為「空洞的口號」,那您又何來「一時衝動」之說?更別提那「網友」之說詞。我見過您嗎?網路上,留過言的,寫過e-mail都叫「網友」?您認定,還是我認定?還是應該有共識所產生是否為「友」?

    是否有一位您的長輩,曾經在您還在澳洲的時候e-mail給您,請您在婚姻面臨危機的時候,選擇「放下」?如果您忘了,請您再回顧那位似乎在日本的長輩的信件。把自己的無聊發洩在別人身上,似乎不是您的身份該為之事。假設,您的教養良好的話……假如……

    既然您「認定」之事實,那我該不該舉出真正的事實證明來說明您本身的事實背景?原本該留在法庭上的話,您選擇對媒體放話,這並不代表您已與我達成和解。請您務必明白這一點。

    鄭重聲明:關於新聞的部份,絕非由我本人主動透露任何消息!

    請記者們秉持你們僅有的專業與道德良知來報導,而不要以影射或是臆測的方式來寫一篇所謂的「新聞」。這些記者先生、小姐們,擁有比我更厲害的能力,在我根本沒有收到任何與偵察或是開庭有關的文件時,卻已經知道被告與原告的名稱,並且毫不保留的刊登在公眾媒體上。各位記者們,你們知道這個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嗎?你們知道什麼該公開,什麼不該公開嗎?

    是,在一個案件都還沒正式開始之前,記者這樣的素養擅自公開所有連我自己都不知道的消息,可信度在哪裡?

    蘋果日報,張大你的眼睛,看一下,這裡並沒有可留言的地方,請問何來報導裡有:
    陳女部落格則有不明道歉啟示:「本人腦殘發作,用情緒性的詞彙攻擊beatric212,致上最深的歉意。」
    若是你們指稱roodo方面,請更正,同樣都是beatrix212作為網址名稱,發文者的名稱是"Béatrice"!從來沒有少那一撇!

    記者該做的最基本的求證,你們都能找到對方的電話,應該花你們兩分鐘就能查到正確名稱。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正義才真正無法伸張!!!

    from motorcycle motorcycle hide details 5/6/07
    to Beatrix212@gmail.com
    date May 6, 2007 3:45 AM
    subject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正義才真正無法伸張!!!
    mailed-by gmail.com
    本來是不想再理你了!正常人不會有這種美國時間陪你玩這種無聊的遊戲!

    快速的簡單回應幾點:

    當別人的陳述都是描述事實時,你如何能說出"當正義無法伸張時,人類文明將永遠無法進步"這種空洞的口號??!!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只能玩單向的喊話時,正義才是真正無法伸張!!!

    (尚且不論伸張正義和文明進步真的如你宣稱的口號有無關聯!!!)




    再回你一點,你投票給誰沒人知道,你也無法證明!請不要只是為了寫作效果而宣稱投給誰!


    拿這種雞毛蒜皮綠豆般大的事去煩人家,你是沒有資格說出"管你是副總統還是總統,我不是選你來吃閒飯的"這種話!!!

    你是受了多少年教育??!! 連這種話也說的出口??!!









    當別人說出實話,請你不要以什麼"匿名攻訐 "來模糊掉焦點!!!

    其他的,就等你開放留言再說! 否則恕不奉陪!!


    網路是公開的溝通!!!不敢開放留言讓溝通雙向化的話,一切都是白搭! 只有你唱獨角戲!!!

    "關於反匿名攻訐"

    from motorcycle motorcycle hide details 5/5/07
    to Beatrix212@gmail.com
    date May 5, 2007 11:56 PM
    subject "關於反匿名攻訐"
    mailed-by gmail.com
    你的部落格還是不能留言喔!

    注意看下方的幾個大字:"只有小組成員能在此 Blog 張貼意見。"!


    請你開放留言,否則變成你一個人出招而已喔!

    whos.amun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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