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4):該不該和解?

罵"又胖又醜的豬" 判賠十萬元

更新日期:2008/02/26 13:59

拉下了鐵門,羅東這家升大學補 習班因為同業檢舉場地違法,生意己經快做不下去了,如今屋漏偏防連夜雨,又被補習班內的女主任告上一狀。原來在九十五年底時,補習班的負責吳思維認為魏性 女班主任,惡意在班內搞破壞,於是在學生面前說這名女班主任是又胖又醜的豬,讓班主任無意間聽見,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原本雙方還想用六萬私下和解,但魏小 姐認為不夠,還是訴諸法律,法院在25號判決下來,吳姓負責人得賠十萬了事,對此吳姓負責人相當不滿。儘管不高興,但他表示,既然是法院的判決,加上自己 年紀大了,也不想上訴。有了這樣的判決,想要罵人,開口前一定要三思。

每個人都會捫心自問這個問題,旁人同樣也會追問同樣的問題,那唯一的問題就是:為什麼不和解?

當我報警的時候,基層員警同樣告訴我,絕大多數的人都刪除,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對,大家都怕麻煩。怕了麻煩,麻煩會解決嗎?並不會。它既不會消失在這個世界上,這樣的舉動只是讓這些在各個部落格不斷攻擊你,無視你身而為人的一點小小尊嚴,他們更明白,因為罰責太輕,所以可以為所欲為。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不會有動作。

這裡並不是指,你非得跟某個跟你意見不合的人罵到昏天暗地,互揭瘡疤,或是一定要告到法院求償大筆金額,這樣才是唯一的一條路。

這個事件的重點在於,以完全針對人為攻擊重點時,對方的目的不是在於試圖與你交流,他唯一想的是,活在自己的假想裡,假想自己很強,是一個隱形的強者。對,他們偏偏只有在隱形的時候,才會變得很強。在未經確切證實之前,以常理判斷,從被洗版的第一天到「聲稱」道歉中間,有一整個月的時間是無時無刻不停止攻訐的情況,這是一般人常態性的生活嗎?這裡的「一時衝動」,會不會持續的時間超過「一時」這兩個字所代表的意思?

假設,我今天一直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沒有請匿名者停止洗版的人身攻擊式發言,那麼,我必定有失當之處。那麼我有沒有給過好幾次機會,把路鋪好,台階架好,讓mortorcycleprelude(或者還有其他人)有機會在更早之前,確切地讓他(們)明白,請不要這麼做?有!

一般認識我的身邊的朋友都知道我是超級沒有耐性的人,一件事讓我說超過三遍,我一定會翻臉!三遍!我給過你太多機會,你無法證明你不知道該收手,你也沒有辦法證明你在當時,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內的精神狀態處於不能自主地衝動行為中,因為,如果不是最後,我從這位motorcycleprelude寄來的希望和解的e-mail,我真的不知道訴訟已經成立了!

不過,是什麼樣的請求和解的e-mail呢?


這封e-mail處理過的畫面是寄件者聲稱的電話住址,特別做出處理。

在道歉與e-mail之間存在著一個很奇妙的問題,就是變成有"2個人"同時宣稱自己是被告!本人完全沒有收到偵察結果,也沒有收到傳票的狀況下,這是什麼狀況?記者寫出來的採訪又是哪一樁是合理正確的?還是這世界上有千千萬萬個余威憲與motorcycleprelude?不但有千千萬萬個,而且這千千萬萬個不論是誰,都是在告知不要洗版式作人身攻擊留言之言,繼續為之,而不能停止其不理性的動作?

這不是個商業部落格,沒有理由為了特別討好誰,也沒有特別無事生非地去傷害誰而存在。就像或許你住在某個地方,不管是美國,不管是台灣,不管是中國大陸,不管是哪裡,你坐在你的家裡,突然有人毫無理由進來灑尿丟屎,他有權利(力)這麼做嗎?

另一個問題是,第一次聽說和解的方式是到你家去喝咖啡……。你們誰想去?誠意可大可小,給過台階不肯下,跟選擇要求我必須被羞辱之後還要求我要出趟遠門去和解……我或許是全世界最討厭人情世故的人,而這未免也太有違常理。

在我沒有取得檢調的文書證明之前,這一切和比小說還虛幻不真實。世界很奇妙嗎?小心你的部落格。

Wednesday, February 27,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3):匿名攻訐所造成的影響

如果,您有機會,或是有時間,看過*the limit*(樂多)版的最後一篇聲明。所整理出來的只是一部份而已,並不是全部的匿名攻訐只有這一些。但從2007年4月份開始的一連串匿名攻訐中,不但行逕狂妄、言詞完全對人不對事之外,另外還有一些值得令人需要再省思的問題。

「部落格」是一個什麼樣的媒體?它是用來交友?用來寫日記?用來與人交流意見?用來說明自己的看法?它是一個無聊、時間太多的人才會使用的平台嗎?身為一個部落格主,完全必須迎合所有閱聽者的要求嗎?

當年,我發現的第一個類似部落格的是一個個人網站。那約莫是2000年前後的事,網站的站長以類似部落格的方式,不定期寫下感想,並沒有提供每一篇有回應的功能,留言版也是非常陽春的形式。當時沒有Creative Commons條款,瀏覽器仍以IE為絕大多數,即時通的主流並不是MSN,甚至,撥接並不是一件很少見的事。

一、兩年之後,我發現第一個國外的商業部落格。那時候,我還不完全明白,它的平台稱為"BLOG"。很快地,由於好奇心進入這個圈子。每一次,當我在想著這些打出來的字時,如果說沒有一點點小心,那一定是騙人的。當一個平台,在註冊之後,你有一個附屬在下面自己的網域名稱時,所貼出去的每一篇文章,都只有愈來愈小心。相信這麼多寫部落格的人當中,大部份的人都會認同,我們需要負上一點點責任,因為,是誰打出來的?是誰建立起這樣的風格?同樣的版型,不同的人,寫出來的東西就完全不一樣。商業性質、公益性質及個人性的部落格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屬性。

讓我們來假想一下,想像一個比較極端而可怕的可能性,假設,如果晚晴協會有屬於自己的部落格,然後,每天都有人去在每一個活動發表中留言「妳們這群他媽的醜到爆、沒人要的女人,自己躲起來哭吧!」,而且是匿名性的留言,你認為事態是否嚴重?為什麼你認為事態嚴重?因為晚晴協會是施寄青創辦的?因為它是一個比較公益性質的團體?因為這樣,所以才顯得事態嚴重嗎?

我會說,因為不論站在哪個角度,侵犯人權,就是一種「」!不在於大或小,不在於男或女,不在於抓到這個匿名者時,匿名留言者說:「我前妻就是這樣,活該!」或「我忍不住自己的衝動」,就算了。這些人的人權裡,並不只有活下去的權利,還有尊嚴!這種尊嚴被這樣無故剝奪時,加害者有加害者的問題,反而造成被害者的生活產生新的問題。是那簡單到不行的刑責就說得過去的嗎?是的,我們還是會依最低限度來追尋一種和平,那叫法律。

這個例子為什麼舉這麼重?因為在沒有整理出來的留言中,這位匿名留言者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有著重度的歧視言語。一個開放的部落格,甚至開放留言,開放留言版,開放許多權限給閱聽人,甚至有我個人的照片。不只是2006年,有聯合報請向精神病患道歉(Portnoy有事相求,拜託大家!)這麼一個發起的串聯活動,而是早在這之前,我曾經花費多少努力,從身邊的人,從平台,從論壇,在各個角度去說明,去釐清。

光是一個論壇,只有有一個我站出來,會有許多私底下的訊息不斷地湧進來,不是來罵我該去吃藥,而是求助。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情況?因為,他們只要站出來說「我最得自己最近不太好……」之類的話,就會被貼上莫名的標籤。我甚至到精神專科病院去和長期性的病人聊天,去進一步了解他們的情況。有人一住30、40年,就這麼過去了。他們每一張臉孔都是一個故事,他們甚至記得最後一次約會是帶什麼樣的女孩子去哪裡吃冰。為什麼不出去?因為出去不開心。為什麼不開心?因為家人不支持,也無力照料他們的情緒和理解他們只是生病,並不是出自於自由意志下的選擇生病。外界的人,對於他們,也同樣抱以鄙視,認為他們毫無能力回到社會。他們願意住在自治園區裡,和沒有任何一點血緣關係的人同房,他們說,這樣比較快樂。

就這麼簡單的兩個字「快樂」。

在論壇裡,我不需要去跟別人對罵來證明自己的立場。私下留訊給我的那些人,只要我盡得到力,我都盡量一次又一次地說明。他們有他們的考量,我尊重他們的決定。而部落格和一個論壇不同,論壇有燒錢養論壇的主人,部落格是我個人應該好好維持的一個媒介,哪怕是一年只有10個人來看,我也不希望有人見到不該見到的東西,對其他人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東西。

大家都可以有選擇性的訂閱或是隨意瀏覽觀看開放性的部落格,開放性並不表示只要匿名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節制。會有什麼樣的人看到你那不堪入目的留言?匿名留言者如何去隨意踐踏一個人的尊嚴?匿名攻訐者,你為自己樹立起什麼樣的面目?

今天,敢如此大言不慚地恣意傷人,下一次會不會一個興頭起來,拿汽油去活活燒死一隻狗?哪一天,是不是一時衝動,會有強暴的動作?確定你是成年人?確定你有自律的能力?確定你可以好好完成與客戶之間的合作?你確定你不會一時衝動想再找另一個人發洩?誰才是真能需要幫助的人?

延伸閱讀:

  • 反匿名攻訐 Google

  • 反匿名攻訐 Yahoo!

  • (請看一下有多少部落格主加入串聯)

    Tuesday, February 26,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2):報案程序

    這裡,請各位曾經、目前、將來可能受到「匿名攻訐」的人特別仔細留意。

    曾經,在Jas9部落格中,在釋出「反匿名攻訐」時,曾經提出可透過「網路線上檢舉報案」來處理相關情事。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容易,也無法以「網路線上檢舉報案」手續來完成報案。至少,以我親身的個案而言,是沒有辦法採取這樣的管道。(有誰曾經因此而成功報案,並被受理,歡迎來信告知!不吝賜教。)

    首先,對方是先在*the limit*(樂多)以不同的化名洗版。雖然留下IP,卻留下了許多不同的不明暱稱。不同的暱稱下,將會被視為不同的個案來調查,並不會因為看起來,推理起來,或是不同暱稱,但同IP就能夠輕易將其視為一人所為。英文的全形與半形有沒有差別呢?有的!

    目前一般的地方警局雖然都能夠網路連線,但是,基層警方還是會希望受害者主動將「重要的部份」提出來即可。例如,在*the limit*(樂多)有URL及URL即使IP相同,也必須預設將其視為非一人所為而提證。那麼,光是由我個人整理出來非理性而具攻擊性的洗版留言中,就必須選擇所謂「傷害力最強」的項目為主。

    而其他在同一個部落格的攻訐,如果被告在法律上否認,是否可以在過程中聲請同時調查是否全為同一人所為?這個部份,我個人目前並不清楚。有相關方面的人士,還請為大家,也包括我來解惑。就像,洗版所留下的暱稱為URL或URL……等等,但motorcycleprelude卻說明他已經聲明道歉,這點就非常可議。甚至,所聲稱的道歉,連名字都不願意寫出"Béatrice",而以網址主要名稱來帶過。

    另外,在Jas9的部落格中,或是在pala88的留言騷擾,與msn space中的留言騷擾,都無法因此而確認哪一項是motorcycleprelude所為,那一項不是?若是被告有權有勢、有背景,想避重就輕只就這三項針對樂多後台資料所提出的資料,一時之間是無法確切證明的。但是會不會日日夜夜造成被害者的困擾?會!

    印出來的項目,必須含有你的部落格網頁,及對方的留言,並且將後台所記錄下來的IP全部以印表機列印出來。這樣會省去許多報案的時間。

    或許,你可能會說:我覺得每一樣都很重要啊!

    是的,沒有人被瘋狂洗版,每一條都是攻擊的時候,還會認為不重要。然而,在基層員警承辦時,他們必須一式四份,往上呈遞。如果我沒記錯細項的話,我只舉出其中三項明顯是人身攻擊的留言,也就是有十二份資料需要往上呈送到網路警察單位處理。

    追溯期,查詢的結果是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查出來,這個案子應該算是胎死腹中。再則,假設對方是在網咖這種不定點、不定時、不定人的情況下,也無法經由時間去推查找出攻訐者是誰。(我們警力不足,懂了嗎?)

    基於客觀立場,不同暱稱,不管是不是來自同IP,我們也同樣不該將其視為同一人。法律上是講求證據,並不是推理,這不是動畫片「名偵探柯南」,不論你如何高明地推理為同一人所為之後,對方也不可能會乖乖地說:是的,是我做的!

    所以,有沒有可能其實非一人所為呢?有可能!

    沒有印表機怎麼辦?請客氣地請求基層員警看能不能代為處理,時間上會拖很長,這樣一個案子,超過4小時以上的處理時間,才有辦法取得三聯單。

    在三聯單上面,會有一組報案號碼,可以上網查看調查進度。以我個人的例子來說,直到追溯期將近時,輸入之後,並沒有任何進展。我當時的心裡想,大概希望不大吧。對方如果是在國外,就更不可能了。

    是不是擔心可能不被受理?目前而言,比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我不能說絕對)但是,原則上,如果真的需要,原則上,基層的分局都可以報案,沒有地域性的問題。就像你在台北被偷,不需要因為戶籍地在高雄而需要回高雄報案一樣的道理。對地域性有影響的是,在提告之後法院的管轄區域。

    報案跟提出告訴是兩件事。妨害名譽或是公然污辱都是告訴乃論罪,並非公訴罪。罰責非常輕微。然而,熱衷於此道,或者是容易「一時衝動」的人,也不要將其視為罰點小錢就沒事。雖是「告訴乃論」,但仍屬刑法範圍,並且有民事求償的可能性。

    很遺憾地,台灣的法律還不夠完善。完美是不可能,卻仍有極大的改進空間。我們對於人權的重視,也沒有落實在生活裡。

    延伸閱讀:

  • 世界人權宣言(中文)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1):誰是motorcycleprelude?

    好久不見!是的,好久不見!不,我本人和余威憲先生從來沒有見過面。而是在某一個叫PCDVD的論壇裡,有過對話,而且是眾人可見並參與之對話。假如有人記得並查閱得出來的話,余威憲先生光是在這個論壇上已經換過不知道多少個暱稱,藉由不同的暱稱發表完全不同的內容。甚至有仿他人暱稱的習慣。這種事,其實是可大可小的。不過,在許多人紛紛離開這個論壇之後,余威憲先生所做的留言攻擊不只我一人,還包含其他曾經在同一個論壇出現過的某些人的部落格。

    不過,訂閱部落格時,多半不會順便訂閱其留言,而且當時在roodo時,當時的網頁依然存在,也保有當時留下的匿名攻訐留言。有興趣的人,或許已經找到他的個人資料,但當時在單憑後台提供IP位置的情況下,使用這樣的匿名攻訐,除了大略的位置,並沒有多餘的線索可尋。

    而後,他找上最初設立的blog,其實也就是*the limit*,然後透過平台與論譠告訴我,他的婚姻正面臨極大的危機,並且以另外的暱稱留言。這位曾經因為婚姻經歷危機且沒有捥回餘地,又曾經苦於不知關於由澳洲如何回台,而求助多方網路上的人來說,誰能斷定,為什麼他有幾乎不需要睡眠時間的情況下,經過一段宣稱因要回台完全不聯絡的時期之後,他選擇的是匿名攻訐?誰瘋了?又有誰能斷定,誰是瘋的?財經學的是罵別人是瘋子?未能完成學業的工專如此教導?家教所為?還是目前社為對網路的道德認定有所偏差?還是他其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邊幾乎24小時不停歇地攻訐別人無業,只是因為他有一份可以坐領乾薪卻不用做事的工作?Prelude何嚐又不是另一個同一個論壇下的帳號,一位住在美國,身為東海大學的校友,並且曾經在這個部落格留下足跡。也許,他個人真的完全不介意自己慣用的暱稱被如此使用。

    一個24小時幾乎不間斷的攻訐,而沒在工作的真的不知道是誰?(是的,這是一句反諷句。)名片是一種印了就有的東西,名字是一種你想改就改的東西,名譽卻是最容易毀壞而最難建立的。顯然,在經由余威憲先生本人在匿名攻訐的當下,完全毫無意識到這個道理。

    不論你是使用Google或是Yahoo!都能夠得到由許多部落格主的相關書寫或是串聯活動。真的,這絕對不是一項單純個人偶發事件,而是超乎想像的普遍!

    前面兩篇文,是在Jas9 Taipei.發起「反匿名攻訐」一文之後,所收到的兩封電子郵件。全都來自於一位沒有署名,也沒有網路慣用名稱的一位叫"motorcycleprelude"的仁兄所發出的。責怪之聲甚大,其實,他也有自己的http://www.blogger.com/的部落格空間-http://motorcycleprelude.blogspot.com/

    有沒有任何關於他針對本人發文的部份發表任何訊息呢?沒有!自從在「反匿名攻訐」一文留言之後,並沒有看過這位仁兄發表任何關於對事不對人的文章。一篇都沒有!

    而這位仁兄則在私下指控我,是我沒有給他留言權,所以正義無法伸張。試問這位motorcycleprelude,您沒有發任何文,只為了申請分身帳號而留言,您的正義伸張了嗎?若如您所言,您連發文都沒有,我們是不是也一樣無法在您的網誌上留言呢?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就您e-mail給我的tilte與內文,一字不改,算不算是合您的「正義」?

    roodoGooglehttp://www.blogger.com/,甚至於在pala88,試問,我有改過名嗎?在pala88裡,我有改過這個名嗎?這不是我專用,但是沒有改過。而您有多少分身?

    更別提您曾經在PCDVD裡有多少分身攻訐、自嘲,然後當這個論壇的網友申請個人的部落格時,您也沒有客氣過。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或是,當新聞追上您之後,您才發覺,原來,有可能,您不是正義使者?


  • 上網罵女「醜」被控妨害名譽







  • 上網罵女「醜」 被控妨害名譽







  • 罵女「不同凡響的醜」 起訴





  • 試問,這就是您忽然對「正義」兩個字有所體悟的原因嗎?誰是motorcycleprelude?一個不署名的道歉,這是符合您心中高標準,高教育水準下的「正義」準則嗎?您先前還e-mail來說明,特別用斗大的字眼說,您說的句句屬實,而本人所言皆為「空洞的口號」,那您又何來「一時衝動」之說?更別提那「網友」之說詞。我見過您嗎?網路上,留過言的,寫過e-mail都叫「網友」?您認定,還是我認定?還是應該有共識所產生是否為「友」?

    是否有一位您的長輩,曾經在您還在澳洲的時候e-mail給您,請您在婚姻面臨危機的時候,選擇「放下」?如果您忘了,請您再回顧那位似乎在日本的長輩的信件。把自己的無聊發洩在別人身上,似乎不是您的身份該為之事。假設,您的教養良好的話……假如……

    既然您「認定」之事實,那我該不該舉出真正的事實證明來說明您本身的事實背景?原本該留在法庭上的話,您選擇對媒體放話,這並不代表您已與我達成和解。請您務必明白這一點。

    鄭重聲明:關於新聞的部份,絕非由我本人主動透露任何消息!

    請記者們秉持你們僅有的專業與道德良知來報導,而不要以影射或是臆測的方式來寫一篇所謂的「新聞」。這些記者先生、小姐們,擁有比我更厲害的能力,在我根本沒有收到任何與偵察或是開庭有關的文件時,卻已經知道被告與原告的名稱,並且毫不保留的刊登在公眾媒體上。各位記者們,你們知道這個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嗎?你們知道什麼該公開,什麼不該公開嗎?

    是,在一個案件都還沒正式開始之前,記者這樣的素養擅自公開所有連我自己都不知道的消息,可信度在哪裡?

    蘋果日報,張大你的眼睛,看一下,這裡並沒有可留言的地方,請問何來報導裡有:
    陳女部落格則有不明道歉啟示:「本人腦殘發作,用情緒性的詞彙攻擊beatric212,致上最深的歉意。」
    若是你們指稱roodo方面,請更正,同樣都是beatrix212作為網址名稱,發文者的名稱是"Béatrice"!從來沒有少那一撇!

    記者該做的最基本的求證,你們都能找到對方的電話,應該花你們兩分鐘就能查到正確名稱。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正義才真正無法伸張!!!

    from motorcycle motorcycle hide details 5/6/07
    to Beatrix212@gmail.com
    date May 6, 2007 3:45 AM
    subject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正義才真正無法伸張!!!
    mailed-by gmail.com
    本來是不想再理你了!正常人不會有這種美國時間陪你玩這種無聊的遊戲!

    快速的簡單回應幾點:

    當別人的陳述都是描述事實時,你如何能說出"當正義無法伸張時,人類文明將永遠無法進步"這種空洞的口號??!!

    你的部落格不開放留言,只能玩單向的喊話時,正義才是真正無法伸張!!!

    (尚且不論伸張正義和文明進步真的如你宣稱的口號有無關聯!!!)




    再回你一點,你投票給誰沒人知道,你也無法證明!請不要只是為了寫作效果而宣稱投給誰!


    拿這種雞毛蒜皮綠豆般大的事去煩人家,你是沒有資格說出"管你是副總統還是總統,我不是選你來吃閒飯的"這種話!!!

    你是受了多少年教育??!! 連這種話也說的出口??!!









    當別人說出實話,請你不要以什麼"匿名攻訐 "來模糊掉焦點!!!

    其他的,就等你開放留言再說! 否則恕不奉陪!!


    網路是公開的溝通!!!不敢開放留言讓溝通雙向化的話,一切都是白搭! 只有你唱獨角戲!!!

    "關於反匿名攻訐"

    from motorcycle motorcycle hide details 5/5/07
    to Beatrix212@gmail.com
    date May 5, 2007 11:56 PM
    subject "關於反匿名攻訐"
    mailed-by gmail.com
    你的部落格還是不能留言喔!

    注意看下方的幾個大字:"只有小組成員能在此 Blog 張貼意見。"!


    請你開放留言,否則變成你一個人出招而已喔!

    whos.amun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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