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6,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2):報案程序

這裡,請各位曾經、目前、將來可能受到「匿名攻訐」的人特別仔細留意。

曾經,在Jas9部落格中,在釋出「反匿名攻訐」時,曾經提出可透過「網路線上檢舉報案」來處理相關情事。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容易,也無法以「網路線上檢舉報案」手續來完成報案。至少,以我親身的個案而言,是沒有辦法採取這樣的管道。(有誰曾經因此而成功報案,並被受理,歡迎來信告知!不吝賜教。)

首先,對方是先在*the limit*(樂多)以不同的化名洗版。雖然留下IP,卻留下了許多不同的不明暱稱。不同的暱稱下,將會被視為不同的個案來調查,並不會因為看起來,推理起來,或是不同暱稱,但同IP就能夠輕易將其視為一人所為。英文的全形與半形有沒有差別呢?有的!

目前一般的地方警局雖然都能夠網路連線,但是,基層警方還是會希望受害者主動將「重要的部份」提出來即可。例如,在*the limit*(樂多)有URL及URL即使IP相同,也必須預設將其視為非一人所為而提證。那麼,光是由我個人整理出來非理性而具攻擊性的洗版留言中,就必須選擇所謂「傷害力最強」的項目為主。

而其他在同一個部落格的攻訐,如果被告在法律上否認,是否可以在過程中聲請同時調查是否全為同一人所為?這個部份,我個人目前並不清楚。有相關方面的人士,還請為大家,也包括我來解惑。就像,洗版所留下的暱稱為URL或URL……等等,但motorcycleprelude卻說明他已經聲明道歉,這點就非常可議。甚至,所聲稱的道歉,連名字都不願意寫出"Béatrice",而以網址主要名稱來帶過。

另外,在Jas9的部落格中,或是在pala88的留言騷擾,與msn space中的留言騷擾,都無法因此而確認哪一項是motorcycleprelude所為,那一項不是?若是被告有權有勢、有背景,想避重就輕只就這三項針對樂多後台資料所提出的資料,一時之間是無法確切證明的。但是會不會日日夜夜造成被害者的困擾?會!

印出來的項目,必須含有你的部落格網頁,及對方的留言,並且將後台所記錄下來的IP全部以印表機列印出來。這樣會省去許多報案的時間。

或許,你可能會說:我覺得每一樣都很重要啊!

是的,沒有人被瘋狂洗版,每一條都是攻擊的時候,還會認為不重要。然而,在基層員警承辦時,他們必須一式四份,往上呈遞。如果我沒記錯細項的話,我只舉出其中三項明顯是人身攻擊的留言,也就是有十二份資料需要往上呈送到網路警察單位處理。

追溯期,查詢的結果是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查出來,這個案子應該算是胎死腹中。再則,假設對方是在網咖這種不定點、不定時、不定人的情況下,也無法經由時間去推查找出攻訐者是誰。(我們警力不足,懂了嗎?)

基於客觀立場,不同暱稱,不管是不是來自同IP,我們也同樣不該將其視為同一人。法律上是講求證據,並不是推理,這不是動畫片「名偵探柯南」,不論你如何高明地推理為同一人所為之後,對方也不可能會乖乖地說:是的,是我做的!

所以,有沒有可能其實非一人所為呢?有可能!

沒有印表機怎麼辦?請客氣地請求基層員警看能不能代為處理,時間上會拖很長,這樣一個案子,超過4小時以上的處理時間,才有辦法取得三聯單。

在三聯單上面,會有一組報案號碼,可以上網查看調查進度。以我個人的例子來說,直到追溯期將近時,輸入之後,並沒有任何進展。我當時的心裡想,大概希望不大吧。對方如果是在國外,就更不可能了。

是不是擔心可能不被受理?目前而言,比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我不能說絕對)但是,原則上,如果真的需要,原則上,基層的分局都可以報案,沒有地域性的問題。就像你在台北被偷,不需要因為戶籍地在高雄而需要回高雄報案一樣的道理。對地域性有影響的是,在提告之後法院的管轄區域。

報案跟提出告訴是兩件事。妨害名譽或是公然污辱都是告訴乃論罪,並非公訴罪。罰責非常輕微。然而,熱衷於此道,或者是容易「一時衝動」的人,也不要將其視為罰點小錢就沒事。雖是「告訴乃論」,但仍屬刑法範圍,並且有民事求償的可能性。

很遺憾地,台灣的法律還不夠完善。完美是不可能,卻仍有極大的改進空間。我們對於人權的重視,也沒有落實在生活裡。

延伸閱讀:

  • 世界人權宣言(中文)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whos.amun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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