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6, 2008

反匿名攻訐之重要說明(1):誰是motorcycleprelude?

好久不見!是的,好久不見!不,我本人和余威憲先生從來沒有見過面。而是在某一個叫PCDVD的論壇裡,有過對話,而且是眾人可見並參與之對話。假如有人記得並查閱得出來的話,余威憲先生光是在這個論壇上已經換過不知道多少個暱稱,藉由不同的暱稱發表完全不同的內容。甚至有仿他人暱稱的習慣。這種事,其實是可大可小的。不過,在許多人紛紛離開這個論壇之後,余威憲先生所做的留言攻擊不只我一人,還包含其他曾經在同一個論壇出現過的某些人的部落格。

不過,訂閱部落格時,多半不會順便訂閱其留言,而且當時在roodo時,當時的網頁依然存在,也保有當時留下的匿名攻訐留言。有興趣的人,或許已經找到他的個人資料,但當時在單憑後台提供IP位置的情況下,使用這樣的匿名攻訐,除了大略的位置,並沒有多餘的線索可尋。

而後,他找上最初設立的blog,其實也就是*the limit*,然後透過平台與論譠告訴我,他的婚姻正面臨極大的危機,並且以另外的暱稱留言。這位曾經因為婚姻經歷危機且沒有捥回餘地,又曾經苦於不知關於由澳洲如何回台,而求助多方網路上的人來說,誰能斷定,為什麼他有幾乎不需要睡眠時間的情況下,經過一段宣稱因要回台完全不聯絡的時期之後,他選擇的是匿名攻訐?誰瘋了?又有誰能斷定,誰是瘋的?財經學的是罵別人是瘋子?未能完成學業的工專如此教導?家教所為?還是目前社為對網路的道德認定有所偏差?還是他其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邊幾乎24小時不停歇地攻訐別人無業,只是因為他有一份可以坐領乾薪卻不用做事的工作?Prelude何嚐又不是另一個同一個論壇下的帳號,一位住在美國,身為東海大學的校友,並且曾經在這個部落格留下足跡。也許,他個人真的完全不介意自己慣用的暱稱被如此使用。

一個24小時幾乎不間斷的攻訐,而沒在工作的真的不知道是誰?(是的,這是一句反諷句。)名片是一種印了就有的東西,名字是一種你想改就改的東西,名譽卻是最容易毀壞而最難建立的。顯然,在經由余威憲先生本人在匿名攻訐的當下,完全毫無意識到這個道理。

不論你是使用Google或是Yahoo!都能夠得到由許多部落格主的相關書寫或是串聯活動。真的,這絕對不是一項單純個人偶發事件,而是超乎想像的普遍!

前面兩篇文,是在Jas9 Taipei.發起「反匿名攻訐」一文之後,所收到的兩封電子郵件。全都來自於一位沒有署名,也沒有網路慣用名稱的一位叫"motorcycleprelude"的仁兄所發出的。責怪之聲甚大,其實,他也有自己的http://www.blogger.com/的部落格空間-http://motorcycleprelude.blogspot.com/

有沒有任何關於他針對本人發文的部份發表任何訊息呢?沒有!自從在「反匿名攻訐」一文留言之後,並沒有看過這位仁兄發表任何關於對事不對人的文章。一篇都沒有!

而這位仁兄則在私下指控我,是我沒有給他留言權,所以正義無法伸張。試問這位motorcycleprelude,您沒有發任何文,只為了申請分身帳號而留言,您的正義伸張了嗎?若如您所言,您連發文都沒有,我們是不是也一樣無法在您的網誌上留言呢?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就您e-mail給我的tilte與內文,一字不改,算不算是合您的「正義」?

roodoGooglehttp://www.blogger.com/,甚至於在pala88,試問,我有改過名嗎?在pala88裡,我有改過這個名嗎?這不是我專用,但是沒有改過。而您有多少分身?

更別提您曾經在PCDVD裡有多少分身攻訐、自嘲,然後當這個論壇的網友申請個人的部落格時,您也沒有客氣過。這就是您所謂的正義嗎?

或是,當新聞追上您之後,您才發覺,原來,有可能,您不是正義使者?


  • 上網罵女「醜」被控妨害名譽







  • 上網罵女「醜」 被控妨害名譽







  • 罵女「不同凡響的醜」 起訴





  • 試問,這就是您忽然對「正義」兩個字有所體悟的原因嗎?誰是motorcycleprelude?一個不署名的道歉,這是符合您心中高標準,高教育水準下的「正義」準則嗎?您先前還e-mail來說明,特別用斗大的字眼說,您說的句句屬實,而本人所言皆為「空洞的口號」,那您又何來「一時衝動」之說?更別提那「網友」之說詞。我見過您嗎?網路上,留過言的,寫過e-mail都叫「網友」?您認定,還是我認定?還是應該有共識所產生是否為「友」?

    是否有一位您的長輩,曾經在您還在澳洲的時候e-mail給您,請您在婚姻面臨危機的時候,選擇「放下」?如果您忘了,請您再回顧那位似乎在日本的長輩的信件。把自己的無聊發洩在別人身上,似乎不是您的身份該為之事。假設,您的教養良好的話……假如……

    既然您「認定」之事實,那我該不該舉出真正的事實證明來說明您本身的事實背景?原本該留在法庭上的話,您選擇對媒體放話,這並不代表您已與我達成和解。請您務必明白這一點。

    鄭重聲明:關於新聞的部份,絕非由我本人主動透露任何消息!

    請記者們秉持你們僅有的專業與道德良知來報導,而不要以影射或是臆測的方式來寫一篇所謂的「新聞」。這些記者先生、小姐們,擁有比我更厲害的能力,在我根本沒有收到任何與偵察或是開庭有關的文件時,卻已經知道被告與原告的名稱,並且毫不保留的刊登在公眾媒體上。各位記者們,你們知道這個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嗎?你們知道什麼該公開,什麼不該公開嗎?

    是,在一個案件都還沒正式開始之前,記者這樣的素養擅自公開所有連我自己都不知道的消息,可信度在哪裡?

    蘋果日報,張大你的眼睛,看一下,這裡並沒有可留言的地方,請問何來報導裡有:
    陳女部落格則有不明道歉啟示:「本人腦殘發作,用情緒性的詞彙攻擊beatric212,致上最深的歉意。」
    若是你們指稱roodo方面,請更正,同樣都是beatrix212作為網址名稱,發文者的名稱是"Béatrice"!從來沒有少那一撇!

    記者該做的最基本的求證,你們都能找到對方的電話,應該花你們兩分鐘就能查到正確名稱。

    whos.amun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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