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2, 2008

非自願性離職相關事項

景氣有多差?差到看搜尋進來的用字就知道。

首先,鄭重聲明:本人非勞工相關科系,也非法律系!

會以「非自願性離職」作為搜尋字根的人,或許正在面臨極度苦惱的狀況吧。純屬猜測,如果不是的話,我希望所有的老闆都不要看到這一篇。

假如,你正在面臨上司、老闆跟你提起想請你走自己的路,簡稱「走路」時,你是不是曾經被要求簽一張叫「自願離職同意書」?或是這一類的東西?許多人都有這種經驗,我就遇過好幾個。

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你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沒有在工作中犯下導致重大損失的情事?這個事件的大小,有時候你的老闆會比較客觀,有時候反而有點自由心證。連你自己都認為這個答案是「有」的話,根據我們可憐的勞基法的說明: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看起來很自由心證?是的!

你也都查過,也都讀過這些條文?還是覺哪裡有問題?那請你再檢視一下,你有沒有簽和公司方面簽署一個「勞動契約」?沒有?喔,常常都是沒有。免得你會拿這個文件出來啊。

很不幸地,你的上司、老闆當天就要你走路,讓你覺得天理何在?然後你又去查了可憐的勞基法,答案是: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發覺你的上司、老闆根本違法?他就是不想違法,所以才要你當天就簽好「自願離職書」啊!為什麼?因為,這樣不用付你任何一毛錢的機會太高了。你在每天省一分一毫,老闆直接省掉你一個月,甚至是以上!

你很屌,硬是不肯簽?都沒有犯上面的錯誤?但是,如果你很帥氣地走人,沒有跟上司或老闆要求你簽「自願離職書」的超盧態度的話,你根本幾乎沒有機會拿到任何關於你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就算你在那裡盧了一個晚上,也可能是沒有下文。

然後,你可能會很氣憤地打電話尋求各地勞工局的協助?有的話,量一下你當時的血壓是不是狂飆到不可思議的程度。你可能一輩子都低血壓,那天真是高到一個不行,你心裡還想著,股市要是這麼漲不就好了嗎?

有極大的可能,你在各地的勞工局都得不到你要的幫助。為什麼?因為勞工局會跟你說:你有證據嗎?

這句話會讓你爆血管!因為當天你已經不用加班,反正之前的五臟六腑也都爆得差不多了,只剩血管可以爆。你心裡想,上司、老闆當時是跟我說「來,我有事找你談」,你怎麼知道要馬上生出錄音筆,然後錄下整個對話過程,證明你是非自願性的?

你決心不放棄,決定繼續跟勞工局問清楚,你有什麼權益?很不幸地,你會得到一個驚人的消息,那就是勞工局會跟你說:我們是站在資方立場!(放心,我確定板橋的勞工局有個老頭就是這麼說的。)

有沒有血管爆兩條?但是你還撐得住?喔,很好。好不容易,你可能轉接到一個親切又可愛的小姐手中,她用極度甜美的聲音,低聲告訴你:機會很小,還是放棄吧。你這時,只有覺得,這小天使是領你去天堂的吧……。

你們所經歷的,或許都沒有比我經歷的來得可笑。我目前手機還有以前公司大掌櫃大呼小叫的電話錄音,這並沒有什麼辦法改變事實。幾次的工作經驗得到幾個可笑到沒力的經驗,當下不會覺得可笑,但是,長久之後,你或許會發覺,你的路並不在那裡。

曾經快樂過,那你的老闆會跟你好聚好散。不快樂,你可以選擇低潮一陣子,只是一陣子,就像給自己一個沉澱的機會,找到新的路。然後,出來分享你的非自願性離職經驗。我們的法律一直還不到60分,我們的許多公家機關(不是全部),也一直都不及格,甚至很差勁。可是,不要忽視一個人的力量。沒有人說,你不能反應哪個單位應對不好?你也從這些事件中,學到許多艱難的歷練,你可以傳達給類似遭遇的人。

小小聲說:其實,對於離職員工,公司需要在期限內向各地勞工局提報。換言之,以公司的立場,在你「自願離職書」未簽署的情況下,公司只能以你三天不到論曠職來進行解雇動作。所以,你可以選擇去站在那裡當裝飾,表示你沒有不到。另外,可以向有關單位舉報公司未主動在時間內提報員工離職,可處罰金數萬。錢不會進你的口袋,就當讓公司有機會多繳點錢給國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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